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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注册分类改革出台 企业将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18.05.30 浏览次数: 作者:

近日,CFDA公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工作改革方案,距离总局征求方案意见稿仅隔了不到3个月,对比最终方案和征求意见稿,有一些细节的修改,但整体框架未变。

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政策研究团队认为,此次注册分类改革体现出3个风向,与国务院推动医药产业创新升级的目标一致。

风向一:新药的技术含量提高

无论是创新药还是改良型新药,都可找到2个限制词:“境内外均未上市”,以及“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其中,“境内外均未上市”将新药的定义从国内新提升至全球新,有望从根本上改变之前国内首仿、抢仿的新药开发方式。

而“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则明确了新药研发的目的,同时可以预期在今后的招投标和医保支付阶段,临床优势也是考量已上市药物的重要指标。

风向二: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一致

注册分类3和4中,无论是仿制何种药品,均要求“具有与原研药品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且明确定义原研药品指境内或境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实际上,紧接着分类方案的出台,CFDA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一致性评价方案终于敲定,其中参比制剂遴选原则中指出“参比制剂原则上首选原研药品”,可见近期出台的政策组合拳环环相扣。新的注册分类中对仿制药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与原研药相同的定义,与对已上市药物一致性评价相衔接,从增量和存量两方面保障药品质量。

风向三:进口药品与国产药品不区别对待

新的分类方案中取消了地域限制,创新药的创新属性之一就是“境内外均未上市”,意味着在药品的创新属性上,进口药品与国产药品不区分地域,统一以时间维度进行考量。

征求意见稿中根据被仿制药上市情况不同,进一步细分为对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的仿制,对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以及境外上市药品申请境内上市三类,而在最终的方案中,尽管未明确将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归属为仿制药,但对于国外在研的创新药品种,如果要在我国上市,要么与国外同步以创新药上市,要么在国外上市后再在我国申请上市,对于后一种情况而言,不再具有注册分类1和2中的创新性。

业内声音

尽管有3个月前征求意见稿的铺垫,此次最终发布的注册分类改革方案仍然引起了业内的热烈反响。

新注册分类趋于合理

此次注册分类改革最大的调整在于将“新药”的定义由现行的“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归为新药的“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且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被划入“仿制药”处理。对此,多家企业研发负责人向政策研究部表示,新分类方案强调了创新程度和临床需求的重要性,将有利于我国化学药(包括仿制药和创新药)的发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生产药品的品质,因此,本次化学药品分类改革出发点是好的,新方案相比老办法更趋于合理。

是否会出现低水平创新?

某大型企业研发负责人田刚向政策研究部表示,行业层面,各种创新药会层出不穷,尤其是新分子实体药物,这是国家鼓励的,并且可以获得各种国家项目资助,但是目前低水平的me-too类新分子实体大约占90%以上,未来这种低水平的重复创新是否还将存在,是否会出现临床价值还不如仿制药的me-too品种,值得业界警惕。

他预测,业内将会出现专门从事新2类研发的研究机构,虽然国家局要求这类药物有明显的临床优势,但从过往CDE的审批情况来看,有技术和信息优势的企业,将会在这类药物的研发上占得先机;另外有临床资源的部分CRO公司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而据前CDE评审官员向政策研究部表示,此次注册分类改革的关键词之一就是“临床优势”,而临床优势如何判断,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谁愿意去做3类药?

田刚表示,在企业层面,由于严厉的临床核查,小企业将基本只能开展一些一致性评价的工作,由于研发成本急剧上升,小型制药企业无论是对仿制药还是对新药都将很难有大的投入;部分大企业将加入创新药的队伍;而大部分中间的企业将转向不需要做临床以及只需要做BE的产品的仿制产品的研发,原来需要进行Ⅱ期临床研究的老3类(也是新3类)将会很少有人去碰(连监测期都没有了),大家都会等外企产品上市后再仿制,这可能不符合国内临床用药的真实需求,并且和医改政策是背道而驰的(没有国产药去冲击进口药的价格),变相保护了外企的产品。

创新药会不会越来越少?

进口药品与国产药品同等“国民待遇”出发点是为了鼓励国外企业及时将新产品引入国内,但要做到国内国外同时上市,在操作层面上还有难度。对于进口药品而言,能够获得创新药的机会不大,这会给上市后定价、招投标、医保支付产生巨大影响。中国药科大学邵蓉教授认为,医药行业的存在感体现在通过各方努力,提升药品技术含量,改善用药水平,对于进口药的同等“国民待遇”会造成民众层面上创新药越来越少的假象,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需要给境外研发的创新药选择在中国同步或首发的政策吸引力,另一方面需要根据药品的创新程度给予审批衔接程序,如引入专利新颖性评价的“优先权”做法。否则境外研发的创新药若在所在国或他国上市后,再在中国上市就不是“新药”了。“新药”数量的增加将减少,而民众是无能力解读到实质的。从分类上看,新药和仿制药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5类药(进口药品)是另一维度分类,也应当考虑政策上的覆盖。

操作细则出台前选择观望

本次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直到正式方案公布,具体操作细则哪怕是不成熟的征求意见稿仍不见踪影,让不少药企颇感彷徨和无奈。田刚表示,由于具体操作细则的缺乏,企业在新药研发和申报过程中碰到的很多实际问题,得不到权威的说法和解释,这导致很多企业的研究机构无法开展进一步的工作,据说90%的制药企业的研发工作(尤其是临床研究工作)都是停顿的。比如新3类药,临床前研究是否要和原研药物进行动物药代的对比研究,临床研究中是否要和原研药物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比较,是否要进行Ⅱ期和Ⅲ期的临床试验,都没有明确说明。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这次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出台是否过于匆忙?要知道不成熟的方案出台最后买单的将是国内的制药企业。

不止一位业内专家向政策研究部表示,此次注册分类改革方案中对相关注册管理要求等同于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打补丁,由于注册分类改革会影响到行业内现行的诸多法规文件,相信随后将会有密集的政策出台,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政策研究部将持续为您跟踪和解读政策走向。此外,本注册办法对于国内企业研发申报的影响,我们将通过中国新药研发监测数据库(CPM)实时监测,定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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